随着“放管服”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变得更加简化和便利。但在实践中,有一些中介机构和个人利用简化的登记流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给当事人及市场经营秩序带来了巨大影响。那么,
一、什么是提供”虚假材料”
指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的时候,以故意伪造、篡改等方式提供虚假材料,如伪造他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等材料,将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并进行登记,或者非法处分他人的财产等。这些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可能对真正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222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真正的权利人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注册登记虚假资料的主要表现形式
1、股东身份虚假,利用别人丢失的身份证办理注册登记。
2、身份证为真,但利用别人在其他地方使用过的身份证复印件擅自注册登记。
3、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虚假。因为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风险较大,不法企业盗用别人的身份证。
4、住所使用证明虚假。现企业登记住所只需申请人提供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自主承诺书。
5、设立登记资料真实,但后续变更签字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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